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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

[发表时间]:2017-12-01 [浏览次数]: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规范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湖南省纪委《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等党规党纪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倡导移风易俗,坚持从简、文明、自律的原则,严禁大操大办和借机敛财。

第三条除本人及子女的婚礼和父母及配偶父母、配偶的葬礼外,其他喜庆事宜严禁以任何方式向全校师生员工发送需送礼金与礼品的邀请,严禁由部门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严禁免费使用学校公车办理婚丧或其他喜庆事宜;严禁影响正常工作。

第四条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严格控制规模,婚庆宴席控制在规定桌数以内。

第五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纪律处分,同时对其当年年度考核等级作降低一级处理;对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疏于监管导致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或对发现的违规行为不制止、不报告的,严肃追究当事人所在部门责任,取消部门当年评优评先资格,部门目标考核奖励扣除10%。

第六条其他教职员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条本规定由督导办(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