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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教职工违纪违规处理规定

[发表时间]:2018-12-06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工作作风、工作纪律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管理秩序,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聘用的全体专、兼职教职工。

第三条对教职员工的违纪违规行为,学校本着严肃慎重、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违纪违规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结合本人平时表现及对待错误的态度,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交由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条违纪违规处分要坚持预防与惩戒、批评教育与严肃处罚、公开处理与个人隐私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分适当,事前有告知,事后可申诉。

第二章 处分类别及适用

第五条处分类别:

1.警告;

2.记过;

3.记大过;

4.降级降薪;

5.撤职;

6.辞退。

违纪违规情节较轻未够上述处分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诫勉谈话。

第六条受到通报批评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且当年不得晋升职务(职级)、岗位级别、专业技术职称;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薪)处分的,期限不少于半年,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处分前所聘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

第七条降级降薪、撤职处分可与其他处分并处。降薪处分有效期为6-12个月,降薪幅度为每月岗位工资的20%-50%元。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情况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1.主动交代本人违纪违规问题的;

2.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3.主动检举他人违纪违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4.主动退回违纪违规所得的;

5.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情况从重处分:

1.在共同违纪违规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2.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规的;

3.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4.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5.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检举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6.有其他干扰、阻挠调查处理行为的。

第三章 违纪违规行为及适用处分

第十条教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并处降级(降薪)或撤职处分:

1.在校内公共场所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等扰乱学校正常秩序,不听劝阻的或违反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影响正常教学、管理秩序,经认定事实成立的;

2.公开议论、传播他人隐私,造成不良影响的;

3.酗酒后从事工作或酒后滋事辱骂、殴打师生等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4.因工作懈怠或疏于履职造成工作失误,给学校造成损失和影响的;

5.不服从正常工作安排,消极抵触或不执行学校决定和命令或执行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

6.在公共场合、网络平台(含自媒体)发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不当言论,或者针对学校事务、领导与同事发表不当言论,造成一定影响的;

7.经认定事实成立的其它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学校规章制度、工作纪律的。

第十一条教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并可降级(降薪)或撤职处分: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责令改正或受到“警告”、“罚款”、“治安拘留”及治安处罚的;

2.犯有政治或道德品质错误,造成较坏影响和后果的;

3.代表学校出席会议、参加校外各种活动,言论行为失去立场,有损学校声誉的;

4.工作中失职、渎职,给学校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造成较坏影响的;

5.违反学校规定在校外兼职或从事商业活动,影响本职工作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6.违反学校财经纪律,造成较坏影响和后果的;

7.工作中侵占、贪污受贿或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的;

8.组织、参与、带头、煽动上访、游行示威、聚众闹事的;

9.拒绝、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10.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教职工违纪、违规行为不制止、不报告、不处理,姑息迁就,造成不良影响的;

11.违反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造成安全或其他事故,给国家、学校或他人造成财产损失的;

12.对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在学生考试、阅卷、成绩登记、违纪处理等方面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13.对伪造或要求他人伪造学校文件(含财务记录)、证件、抄袭或剽窃他人成果、在各类考试中以各种形式作弊,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

14.未经学校允许,擅自举办各种学生、教职工培训班谋取私利的;

15.以语言或行为骚扰师生,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情节较轻的;

16.一学期内累计受到两次以上通报批评的或经学校认定的其他严重不良行为。

第十二条教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属严重违纪违规,给予辞退处分,解除其与学校的劳动关系。

1.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或构成刑事犯罪被刑事拘留的;

2.在重大责任事故或者对重大刑事治安案件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

3.在课堂或公共场所、网络平台发表反党反社会主义错误言论,影响恶劣经认定事实成立的;

4.在校内斗殴、聚众滋事、辱骂、殴打教职员工或冲击课堂或办公场所,严重影响学校工作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5.滥用职权侵犯教职工和学生权益,或对师生员工实施打击报复,造成较坏影响和后果的;

6.泄露学校工作秘密(指未确定国家密级的学校内部试卷以及其他重要的工作秘密)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7.向学校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称、履历、劳动关系证明等不实材料和信息的;

8.剽窃他人学术成果,造成恶劣影响的;

9.非法、违规使用公章、学校证照及其他证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对重大违纪、违规事后拒不承认错误者,对他人进行威胁、恐吓的;

11.在“记过”、“记大过”期内又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

12.伪造或要求他人伪造学校文件(含财务记录)造成重大损失的;

13.违规向本校学生推销书刊的(教师自编的参考书,须委托本校有关部门销售,由学生自愿购买,教师本人不得向学生推销,并不得以参考书为范围命题,否则视同推销书刊论处);

14.贪污、盗窃、挪用、侵占学校财产或挪用公款或借支公款到期不还,经催缴仍不归还的;

15.在招标采购或其他业务中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收受贿赂,给学校造成严重损失的;

16.收受学生、家长、关联单位礼品礼金及有价证券,造成恶劣影响的;

17.未经学校书面同意,在校外有偿兼职,经提出拒不改正者;

18.连续旷工二日或全年累计旷工达五日的;

19.组织、召集、带领人员在校聚众示威、游行造成严重影响的;

20.在校张贴大字报、发布网络文章、帖子、段子等方式对外宣传不利于学校的言论,造成严重影响的;

2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发表危害国家安全、颠覆国家政权、攻击国家领导人、歪曲历史事实及其他不当言论,性质特别严重的;

22.性侵(猥亵)师生或与学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影响非常恶劣的;

23.体罚或变相体罚、侮辱学生的;

24.有与上述情形相似或相当的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十三条教职工未够前述相关处分的,或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1.故意损坏学校的公共设施、破坏校园环境,造成一定后果的;

2.在公共场所恶意辱骂他人或使用污秽语言,造成不良影响的;

3.在工作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无关活动的,包括但不限于:玩游戏、炒股、看电影、串岗等行为的;

4.在学校公共场所违章用电以及其他违规操作等行为的;

5.无故旷工一个工作日或全年累计旷工一个工作日的;

6.教职工代人考勤或请人代为考勤的;

7.其他情节较轻未造成不良影响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四章 处分权限与程序

第十四条纪检监察部门代表学校行使执纪监察权。教职工违纪违规按以下程序查处:

1.教职员工有违纪违规行为,由本部门查明事实,提出处理意见,报纪检监察部门、人力资源处;纪检监察部门、人力资源处认为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牵头调查核实;

2.经他人举报教职员工有违纪违规行为的,纪检监察部门可责成相关职能部门调查核实,或由纪检监察部门牵头查处;

3.纪检监察部、人力资源处可对工作发现的违纪违规行为展开独立或联合调查;

4.教职员工违纪违规应给予党纪处分的,交由党委组织部门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教职工的违纪违规处分决定,人力资源处须在公布前告知受处分人。受处分者认为处分有失公正公平的,经本人申请,学校应予以复议,将复议意见通知被处分人,并公布。

第十六条受处分者对处理意见仍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后三工作日内,向学校人力资源处提出申诉,在五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如确属处分不当的,给予重新处理,处分结果通知本人,按新的处分执行。

第十七条教职工发生教学责任事故的,依据学校教学事故处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教职工的违纪行为本规定没有明列的,可比照本规定中相近似的条款处理。

第十九条涉及受处分人调离岗位、降职、降薪、撤职、辞退等变更的,依规定程序由人事组织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教职工违纪违规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所获得的职务(职级)、职称、荣誉、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按规定予以纠正;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据国家或者学校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抵触时,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教职工违纪违规处理规定》(〔2014〕湘外经院人字2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

                                                                         湖南涉外经济学院

                                                                           2018年11月26日